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章 总则 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运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权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二章 基本制度 节 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对外投资行为)的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10%且不超过1000万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不足50%,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不足50%且不超过1500万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单项投资金额或对同一投资对象在最近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投资进行决策时,应对拟投资项目予以充分的论证,除公司发展的战略性投资外,对该项投资的内部收益率应设定在10%以上。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投资范围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行业,如果超出上述范围的投资,在董事会讨论时,需征得董事会全部赞成方能实施。 第二节 银行借款 第四条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10%,或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且不超过1000万的银行借款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足50%,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不足50%且不超过1500万的银行借款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银行借款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内部担保,如果要进行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内部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不足3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额度的内部担保,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参股公司或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公司或机构提供担保。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 第四节 资产处置 第六条 公司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房产、土地、债券,股权投资等)须达到优化资产结构,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 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10%,或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且不超过1000万的资产进行处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足50%,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不足50%且不超过1500万的资产进行处置,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超过上述标准的资产处置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节 资产抵押或质押 第七条 以价值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足10%,或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且不超过1000万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价值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足50%,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不足50%且不超过1500万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董事会决定;以价值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公司资产为公司债务(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以资产抵押或质押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节 委托理财 第八条 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或不足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且不超过1000万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足50%,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不足50%且不超过1500万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单笔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的委托理财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节 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派出或提名董事、监事事宜,由总经理提议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该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决定。 第八节 机构调整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机构作全面调整。董事会对公司机构的调整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符合公司产业定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本制度处置资产的金额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则董事会处置资产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用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东邦御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